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629號
ULDM,102,易,629,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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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62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正良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4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許正良可預見在田埂溝渠間燃燒稻草會 因火勢延燒而毀損他人所有之樹木,竟基於毀損他人樹木之 未必故意,於民國102 年7 月12日上午11時許,在雲林縣大 埤鄉○○村○○段0000號地號土地田埂間之溝渠,點火焚燒 稻草,隨後火勢延燒至隔壁田地,致告訴人沈峻億所種植之 二葉松樹木3 棵因高溫而乾枯受損而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 第303 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 告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 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已調 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0頁),告訴 人因而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 可考(本院卷第23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王 紹 銘
法 官 簡 廷 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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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