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0069號
TPEV,106,北簡,10069,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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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069號
原   告 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尤志煌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陽電腦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81
43元,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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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陽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