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2年度,54號
MLDA,102,交,54,2013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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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54號
原   告 胡睦祥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許昭琮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0日竹監苗字第裁63-Z3A04637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被告代表人許昭琮承受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 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 177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 9 第1 項、第236 條、第186 條等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 用之。
二、本件被告之代表人於102 年5 月24日變更為許昭琮,有台中 市政府102 年5 月24日府授人力字第0000000000號令影本1 份在卷可稽,其向本院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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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