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2年度,108號
MLDA,102,交,108,20131112,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08號
原   告 溫俊卿
送達代收人 蘇嘉麗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起訴狀未表明適當之起訴之聲明:        │
│  │原告如欲合併請求返還本件已繳納罰鍰及已繳送之駕│
│  │駛執照,應具體表明罰鍰金額、駕駛執照種類,以資│
│  │特定,訴之聲明欄宜更正如下:         │
│  │一、原處分撤銷。               │
│  │二、被告應將原告已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
│  │  已繳送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返還予原告。 │
│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
│2  │起訴狀未表明正確之訴訟標的:         │
│  │所載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
│  │理所(交通事件裁決所)102 年9 月30日字第F11234│
│  │929 號」,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  │102 年9 月30日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號」。 │
├──┼───────────────────────┤
│3  │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       │
│  │所載「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更正為「臺灣│
│  │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