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08號
原 告 溫俊卿
送達代收人 蘇嘉麗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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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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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訴狀未表明適當之起訴之聲明: │
│ │原告如欲合併請求返還本件已繳納罰鍰及已繳送之駕│
│ │駛執照,應具體表明罰鍰金額、駕駛執照種類,以資│
│ │特定,訴之聲明欄宜更正如下: │
│ │一、原處分撤銷。 │
│ │二、被告應將原告已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
│ │ 已繳送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返還予原告。 │
│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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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起訴狀未表明正確之訴訟標的: │
│ │所載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
│ │理所(交通事件裁決所)102 年9 月30日字第F11234│
│ │929 號」,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 │102 年9 月30日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號」。 │
├──┼───────────────────────┤
│3 │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 │
│ │所載「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更正為「臺灣│
│ │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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