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32號
MLDV,102,訴,332,2013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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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2號
原   告 宋源相
追加原告  宋源興
      宋源發
      宋源旺
      宋英妹
      林廖幸妹即宋幸妹
      宋招妹
被   告 黃鳳英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5 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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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