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馬國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湖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未於訴狀內
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
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是否欲確認就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0
○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若否,原告欲
確認就被告所有之何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二、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因通行被
告所有上開土地,可增加之土地價額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