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37號
MLDV,102,補,737,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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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馬國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湖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未於訴狀內
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
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是否欲確認就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0
  ○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若否,原告欲
  確認就被告所有之何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二、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因通行被
  告所有上開土地,可增加之土地價額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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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