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告 孫江春蘭
江蘭香
江美華
江怡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江黃雙妹
江選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就附表所示土地有公
同共有法律關係存在;第2 項請求被告江選貴應將附表所示
之土地,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
登記塗銷;第3 項係被告江黃雙妹應將附表所示之土地,於
97年2 月4 日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登記塗銷。依
上述3 項聲明而言,原告因起訴而所得受之利益應屬同一,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就附表所示之土地價額之權利
比例即6 分之4 計算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238,517元【計算式:15,357,776×4/6 =10,2
38,5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1
0 元。
二、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之住所,應具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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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號 │土地公告現值│ 面積 │價額(新臺幣) │
│ │ 後龍鎮二張犁段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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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896 │ 4,240 │ 3,441 │ 14,589,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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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896-3 │ 3,900 │ 52 │ 202,800元│
├──┼─────────┼──────┼────┼────────┤
│ 3 │ 896-4 │ 4,968 │ 27 │ 134,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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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896-5 │ 3,900 │ 40 │ 156,000元│
├──┼─────────┼──────┼────┼────────┤
│ 5 │ 896-6 │ 5,500 │ 50 │ 275,000元│
├──┼─────────┴──────┴────┴────────┤
│合計│ 15,357,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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