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26號
MLDV,102,補,726,2013112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告 孫江春蘭
      江蘭香
      江美華
      江怡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江黃雙妹
      江選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就附表所示土地有公
  同共有法律關係存在;第2 項請求被告江選貴應將附表所示
  之土地,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
  登記塗銷;第3 項係被告江黃雙妹應將附表所示之土地,於
  97年2 月4 日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登記塗銷。依
  上述3 項聲明而言,原告因起訴而所得受之利益應屬同一,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就附表所示之土地價額之權利
  比例即6 分之4 計算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238,517元【計算式:15,357,776×4/6 =10,2
  38,5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1
  0 元。
二、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之住所,應具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附 表:
┌──┬─────────┬──────┬────┬────────┐
│編號│   地號    │土地公告現值│ 面積 │價額(新臺幣) │
│  │ 後龍鎮二張犁段  │ (元/ ㎡) │  ㎡  │        │
├──┼─────────┼──────┼────┼────────┤
│ 1 │  896      │  4,240  │ 3,441 │  14,589,840元│
├──┼─────────┼──────┼────┼────────┤
│ 2 │  896-3     │  3,900  │  52 │    202,800元│
├──┼─────────┼──────┼────┼────────┤
│ 3 │  896-4     │  4,968  │  27 │    134,136元│
├──┼─────────┼──────┼────┼────────┤
│ 4 │  896-5     │  3,900  │  40 │    156,000元│
├──┼─────────┼──────┼────┼────────┤
│ 5 │  896-6     │  5,500  │  50 │    275,000元│
├──┼─────────┴──────┴────┴────────┤
│合計│                        15,357,776元│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