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賴廷熾
被 告 劉秀龍
劉秀賢
劉清祺
劉德福
劉清泉
劉德欽
劉德鑫
劉德賢
劉德新
劉熾東
張德興
張德祥
彭仁威
徐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4,019 元【計
算式:苗栗縣公館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084 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 元原告應有部分179/936 =2,
654,01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