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326號
抗 告 人 智慧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范振文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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