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2年度,1號
MLDV,102,保險,1,201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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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陳信志
      陳佩伶
兼 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淑依
原   告 陳蘇雪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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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