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1年度,63號
MLDV,101,簡上,63,2013111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63號
上 訴 人 謝鴻明
被 上訴人 張滿妹
訴訟代理人 曾榮福
被 上訴人 謝福錢
訴訟代理人 謝國基
被 上訴人 陳雲芳
      劉文雄(歿)
      劉菊妹
      范劉玉妹
      劉明濤
      李劉辛妹
      劉玉英
      劉鳳英
      陳劉秀嬌
兼 上 6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鏡濤
被 上訴人 賴甲賢
訴訟代理人 曾榮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1日本院101 年度苗簡字第14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苗栗簡易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 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 要時為限;依該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 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經廢棄,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451 條第1 項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53 條亦有明定。二、上訴人謝鴻明於原審起訴主張:
坐落苗栗縣公館鄉○○段000 ○0 地號、地目田、面積600 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 ,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與同段575 之5 至575 之17地號 等土地,於民國70年以前原為同一筆土地,由當時之共有人 依約分管,分管位置如起訴狀所附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油公司)臺灣油礦探勘處土地租賃契約書實測圖所示



,各該共有人依其分管位置,將土地出租予中油公司使用, 該土地嗣於70年8 月21日經地政機關逕行分割為同段575 、 575 之3 、系爭575 之4 三筆土地。惟分割後系爭575 之4 地號土地原即為上訴人之父謝新松所有,且如起訴狀所附分 割方案所示A 部分土地亦係由謝新松分管,謝新松於86年11 月8 日過世後,由上訴人繼承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另分割方案所示B 部分土地原由共有人謝木昌分管,嗣因 贈與轉讓予被上訴人陳雲芳取得所有權應有部分。又兩造間 就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特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因 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 824 條第2 項規定,訴請准予裁判分割等語。並聲明:兩造 共有之系爭土地准予原物分割,分割方法如起訴狀所附分割 方案所示,標示A 部分土地分歸上訴人單獨取得,標示B 部 分土地分歸被上訴人陳雲芳單獨取得,其餘未受分配之共有 人,以金錢補償之。
三、原判決意旨略以:
本件被上訴人劉文雄劉明濤范劉玉妹劉菊妹劉鳳英陳劉秀嬌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並判決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予變 賣,所得價金按如附表所示比例予以分配;訴訟費用由兩造 依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等語。
四、經查:
本件上訴人係於101 年3 月8 日向本院苗栗簡易庭提起本件 分割共有物之訴,而系爭土地原共有人之一「劉文雄」早於 起訴前之93年10月8 日即已死亡等情,此有民事起訴狀、系 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劉文雄之戶籍謄本各1 份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4 、11、34頁),且上訴人亦於本院中陳稱: 伊知道劉文雄於起訴前之93年10月8 日死亡,伊有去送他( 指劉文雄)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0頁)。乃上訴人將已死亡 之劉文雄列為被告而訴請分割共有物,原審未察,竟依上訴 人之聲請對無當事人能力之劉文雄為一造辯論而為實體之判 決,其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自屬違背 法令。又本件既經上訴人於本院中表示:請將原判決廢棄, 重新再判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1頁),且到庭之被上訴人等 及劉文雄之繼承人劉雪梅於本院中復均表示:請將原判決廢 棄發回原審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1頁),則為維持審級制度 ,自有將原判決廢棄,並將本事件發回原審即本院苗栗簡易 庭更為裁判之必要。從而,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將 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苗栗簡易庭更為裁判,以符法制。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第3 項、第451 條第1 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張新楣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1.謝鴻明8800分之1093
2.張滿妹88分之9
3.謝福錢44分之9
4.陳雲芳44分之20
5.劉文雄79200分之107
6.劉鏡濤79200分之107
7.劉明濤79200分之107
8.范劉玉妹79200分之107
9.劉菊妹79200分之107
10.李劉辛妹79200分之107
11.劉玉英79200分之107
12.劉鳳英79200分之107
13.陳劉秀嬌79200分之107
14.賴甲賢88分之9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