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501號
MLDM,102,訴,501,20131120,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訴字第5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換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2 年度毒
偵字第107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0日下午4 時許,
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蓓雯
           書記官 蔡孟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蔣換龍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 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蔣換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2日以 100 年度易緝字第4 號、100 年度訴緝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7 月、4 月、4 月確定;復經本院於100 年8 月31日 以100 年度易字第6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 4 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在案,其於100 年 3 月18日入監執行,復於101 年5 月7 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 畢出監。
㈡詎其仍不思悔悟,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列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之第一、二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 年5 月23日上 午10時許,在苗栗縣後龍鎮○○里00鄰○○○000 ○00號住 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已丟棄,未扣案) 注射靜脈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相隔約5 分鐘 後,另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已 丟棄,未扣案)內,以打火機(已丟棄,未扣案)燃燒,吸 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蔡孟穎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