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旅遊團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85年度,10336號
TPEV,85,北簡,10336,2001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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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建道
  被   告 甲○○○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八十五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三六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安排二十名旅客參加原告於  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主辦之純馬五天旅行團,協議每位旅客之團費為新臺 幣︵下同︶二萬元,合計四十萬元,並支付訂金六萬元,實際出發之旅客為十七 名,詎被告前簽發交付原告作為給付團費十六萬元之支票,屆期提示,竟遭退票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合約書、旅客名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份 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 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斟酌或調查,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所欠團費及法定遲延利息,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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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