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42號
HLDV,102,重訴,42,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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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羅桂英
      劉瑞蓮
      林筱雲
      林筱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仲輝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7,351,3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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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