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羅桂英
劉瑞蓮
林筱雲
林筱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仲輝、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7,351,3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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