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仙河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 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 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0、101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起訴狀影本在卷可考,是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