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561號
HLDV,102,司促,6561,201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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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5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鄭亦岑即鄭雅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叁仟柒佰陸
  拾肆元,及其中玖萬零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
  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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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