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林春河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林春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翁林春河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及10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 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02年1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 ,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晉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