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凱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殺人案件,聲請假釋中保護管束(聲請
案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凱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凱元因殺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 年9月18日以97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6 月 ,並自97年9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1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 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 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水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