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他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鄭曉雯
代 理 人 黃玥彤律師
相 對 人 張昭景
代 理 人 陳信伍律師
關 係 人 張巍鐘心理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東心家心理治療所臨床心理師張巍鐘為未成年人張紜嘉(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 子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 ,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 。」家事事件法第10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 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 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 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 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事件,因兩造對於未成年子女 張紜嘉親權之行使或負擔及會面交往之方式,意見不一,而 未成年子女張紜嘉雖非當事人,然因本件關於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事涉張紜嘉利益,衡以張紜嘉 現年僅5歲,因受年齡、教育、心理及精神狀態等影響,能 否妥適行使權利恐有疑慮,為保障其表意權及聽審權,及為 妥善安排相關之照護及探視等事項,確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 人之必要。
三、本院參考兩造意見,並審酌臺東心家心理治療所臨床心理師 張巍鐘,具知識與專業能力,從事諮商工作多年,深具經驗 ,並陳明願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足認其應為適當之人選, 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選任張巍鐘心理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裁定如主文。
四、程序監理人應基於未成年人張紜嘉之利益及專業立場,儘速 與兩造、未成年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會談,以瞭解未成年人張 紜嘉之生、心理狀態;目前受照顧及與兩造之互動狀況,就 兩造親權之行使或負擔及與未成年子女張紜嘉會面交往之方 式,提出書面報告供本院參考。另本件當事人、非訟代理人 、利害關係人及張紜嘉就讀之學校等,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 之會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