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他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黃鳴雁
相 對 人 黃賴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東心家心理治療所臨床心理師張巍鐘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 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 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 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 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 ,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黃賴媛於民國101年1 1月8日因車禍致頭部外傷併腦出血,於手術後雖生命徵象穩 定,但認知功能已顯著受損,無法認得親人及以言語溝通, 僅能發出難以辨識之聲響,亦不會用手勢示意,經鑑定後患 有腦出血性失智症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102年10月1 5日東醫歷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102監宣49審理卷第62-63頁)。故本院參酌上 開證據,並佐以相對人經本院訊問後,對於法官叫喚其名字 及問話均無回應等情(見本院102監宣49審理卷第53頁), 堪認相對人並無辨識利害得失之意思能力。故為充分保障相 對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並有助於程序之順利進行,爰依首 揭規定,選任臺東心家心理治療所臨床心理師張巍鐘為相對 人之程序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