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265號
TTDV,102,司促,5265,201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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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6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趙 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
    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
    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趙崎於92年8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
    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
    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同)300元
    ,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
    者每月加計付500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3個月為限。
    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102年11月9日止尚積欠信用卡
    簽帳消費款本金18,865元及利息暨違約金26,640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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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18,865元    │ 102年11月10日起至 │百分之19.71 │102年11月10日起至清 │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同 │
│ │         │ 清償日止     │      │償日止       │)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 │
│ │         │          │      │          │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
│ │         │          │      │          │者每月加計付500元,違約金之 │
│ │         │          │      │          │收取以三個月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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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