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80號
TTDV,102,司促,5180,201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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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80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賴郁彤
債 務 人 魏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付違約金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肆元,及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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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