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79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賴郁彤
債 務 人 邱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及新臺幣玖拾肆元之逾期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