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36號
TTDV,102,司促,5136,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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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秋美
      陳賢聰
一、債務人陳秋美陳賢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
  壹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秋美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2年5月間邀同債務
    人陳賢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5,196元整,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秋美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賢聰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鑑
    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本件就學
    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
    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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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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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196元    │ 102年7月1日起至  │百分之2.83 │ 102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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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