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秋美
陳賢聰
一、債務人陳秋美、陳賢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
壹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秋美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2年5月間邀同債務
人陳賢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5,196元整,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秋美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賢聰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鑑
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本件就學
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
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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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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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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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196元 │ 102年7月1日起至 │百分之2.83 │ 102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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