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余惠雯
余梅香
一、債務人余梅香、余惠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
肆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惠雯於民國99年11月至101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余
梅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下同)134,492元,另加計利息與
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
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詎債務人
余惠雯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債務人余梅香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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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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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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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492元 │ 102年7月1日起至 │百分之2.83 │ 102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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