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27號
TTDV,102,司促,5127,20131121,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謝紫柔
      謝慧文
      李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紫柔前就讀崇仁護校邀同債務人謝慧文、李銀
    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6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43,532元,借款期限及償還
    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詎債務人謝紫柔自民國102
    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139,955元及自102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102
    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
    人謝慧文李銀蘭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