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消簡字第24號
原 告 林紹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
16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