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消簡字,106年度,24號
TPEV,106,北消簡,24,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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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消簡字第24號
原   告 林紹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
16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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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