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15號
TTDV,102,司促,4815,201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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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東島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07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297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28028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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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島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