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797號
TTDV,102,司促,4797,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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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尤政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尤政鈞於民國102年4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0萬元,約定期限60期並於107年4月15日清償完畢
   ,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9%固定計息,及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加計20%違約金。
 (二)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02年7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
   欠聲請人本金共191,984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
   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
   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
   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
   責任。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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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