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尤政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尤政鈞於民國102年4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0萬元,約定期限60期並於107年4月15日清償完畢
,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9%固定計息,及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加計20%違約金。
(二)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02年7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
欠聲請人本金共191,984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
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
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
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
責任。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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