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8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 務 人 林呂月蘭
謝珮玲
高進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呂月蘭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邀同其餘債務人謝珮
玲、高進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7萬元
,約定利息按年息6%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
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108
年12月14日止分84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債務
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份本金6,000元及至102年6月14日止之
利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
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