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77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吳坤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坤育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
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21,646元,專案補償
款9,942元,共計31,588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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