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749號
TTDV,102,司促,4749,20131112,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4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陳宇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二點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