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4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陳宇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二點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