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1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世霖
債 務 人 呂信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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