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海商簡字,106年度,8號
TPEV,106,北海商簡,8,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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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海商簡字第8號
原   告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黃毓茹
被   告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壯麗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北海商簡字第一五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台灣雙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雙羽公司)委託原告運送貨物,原告為此轉委託被告處理 ,被告則以德翔臺北輪TS TAIPEI (下稱系爭船舶)運送上 開貨物,惟系爭船舶於新北市石門外海海岸發生擱淺等事故 ,導致貨物受損,承保該貨物之保險人即訴外人第一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產險)理賠雙羽公司新臺幣433, 410元後已向原告求償,現由本院106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5號 受理繫屬中,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而本件原告 是否應賠償第一產險之損失,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上開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責任有無 即無由判斷,為求裁判之周全,及避免法院裁判有所歧異,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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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雙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