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399號
TNDV,102,除,399,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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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李美娟即李進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 股票無效云云。
二、惟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4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臺灣時報刊 登廣告證明單顯示,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102年1月 31 日,至102年7月31日屆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依前揭 規定,聲請人本應於102年10月31日前聲請除權判決,但聲 請人遲至102年11月6日始聲請,顯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 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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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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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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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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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