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85號
TNDV,102,重訴,85,20131118,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徐櫻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李秋碧李素華葉羲棋、洪林
春玉、柯河南江月桂石金殿吳春梅劉政弘郭王說、李
清木、周風富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