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07號
TNDV,102,重訴,307,201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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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原   告 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明
一、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 萬9,55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6 萬0,99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0,494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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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