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原 告 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明
一、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 萬9,55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6 萬0,99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0,494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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