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2年度,18號
TNDV,102,重家訴,18,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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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
原   告 莊青瑞 
      莊青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莊青水 
      莊有義 
      莊有章 
      莊錦容 
      莊錦寶 
      莊雅茹 
      莊錦德 
      謝莊櫻裡
      王莊櫻桃
      莊淑卿 
      莊戴瑞菊
      莊江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莊青瑞莊青南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未據繳 納裁判費,亦未就不動產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二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業於102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二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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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