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2年度,3號
TNDV,102,重國,3,2013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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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國字第3號
原   告 蔡孟芳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9 月18日送 達原告,本院復於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駁回確定後之102 年 10月15日函諭補繳,已於102 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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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