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原 告 謝嚴雀 謝庭尉 謝庭立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孟秋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郁蘋律師複 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被 告 益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成被 告 鑫鈜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玉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被 告 林松山 李文忠 林志遠 李長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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