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2年度,3號
TNDV,102,重勞訴,3,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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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謝嚴雀
      謝庭尉
      謝庭立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孟秋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郁蘋律師
複 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被   告 益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成
被   告 鑫鈜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玉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林松山
      李文忠
      林志遠
      李長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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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鈜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鈜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