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633號
TNDV,102,訴,633,2013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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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謝慶鐘
      楊鈅菊即楊美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炎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22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
第二審裁判費,及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訴理由。」,並以繕本逕寄被上訴
人,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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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