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56號
原 告 溢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通動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59,80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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