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656號
TNDV,102,訴,1656,201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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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56號
原   告 溢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通動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59,80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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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溢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