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46號
TNDV,102,訴,1446,2013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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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46號
原   告 台灣東進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富燮
被   告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馬國柱
      陳惠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 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22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頁)。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各1份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2 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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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東進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