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69號
TNDV,102,補,669,201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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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   告 陳英治
      薛碧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冠能有夠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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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夠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