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 告 陳英治
薛碧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冠能、有夠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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