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告 興利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政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奇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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