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44號
TNDV,102,補,644,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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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翁惠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蔡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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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