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奇星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仁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岡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陳惠俐間請求契約
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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