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4號
原 告 黃陳素珠
蔡 鑢
被 告 戴士傑
戴玲玲
戴士芳
戴瑛瑛
戴珣珣
蔡耀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萬【
原告請求移轉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依公告現值
計算雖達599萬7,600元(計算式:2,856元/平方公尺×2,100平
方公尺=599萬7,600元),惟原告係以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移轉上
開土地所有權,而兩造簽訂之買賣契約其上所載買賣價金為540
萬元,故以該買賣價金核計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萬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