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24號
TNDV,102,補,624,201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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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4號
原   告 黃陳素珠
      蔡 鑢
被   告 戴士傑
      戴玲玲
      戴士芳
      戴瑛瑛
      戴珣珣
      蔡耀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萬【
原告請求移轉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依公告現值
計算雖達599萬7,600元(計算式:2,856元/平方公尺×2,100平
方公尺=599萬7,600元),惟原告係以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移轉上
開土地所有權,而兩造簽訂之買賣契約其上所載買賣價金為540
萬元,故以該買賣價金核計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萬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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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