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蘇東園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請提出歷次債權讓與均已通知相對人之相關證明。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金融帳戶。
(二)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三)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
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餘額及其證明。
(五)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四、請提出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債權人之姓名、金額、
發生原因、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
其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相對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之姓名、金
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六、敘明相對人不能清償債務或停止支付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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