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415號
TNDV,102,監宣,415,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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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朱維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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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